申请执行人成都精诚天成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委托代理人张燕,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龙建春,经理。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双流县人民法院委托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书面向本院承诺,其内容为:由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成都精诚天成模型有限公司260000元整(已履行),其余部份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42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剑锋执行员:宋平执行员:於国波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