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素珍。申请执行人:代华贵。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法定代表人,邱宇,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玫瑰园**。法定代表人:何锡先,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罗素珍、代华贵与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罗素珍、代华贵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洗砚路42号1栋1层3号门市(眉权房权证字第**49710号,档案保管号:档0148836)及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洗砚路44号1栋1层5号门市(眉权房权证字第**49792号,档案保管号:档0148770)对应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罗素珍、代华贵名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另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了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彭云执行员骆维克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