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玉泉路。被执行人王滨,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
本院在执行王涛与王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滨清偿申请执行人2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200元。现经本院督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当中。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有权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