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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贺军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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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法定代表人朱立平,任经理。被执行人贺军军,男,生于1984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安乐镇。

本院在执行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贺军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贺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付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费用25927.2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2013年2月26日到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92元。现被执行人贺军军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