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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高拴让、高辉与虢王村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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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拴让,男,生于1949年6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辉,男,生于1952年6月17日,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凤翔县虢王镇虢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志宁,任该村村委员会主任。

高拴让、高辉与虢王村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生效的(2007)凤翔民二初字第04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剩余执行标的为15823.4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凤翔民二初字第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王宇执行员杨文博执行员张五堂

书记员:赵五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