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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庆芳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5)东执恢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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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庆芳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芳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通中民钟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本裁定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林

书记员::成帛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