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卫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亚辉,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贺卫兵与杨亚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亚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贺卫兵归还借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卫兵以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杨亚辉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3年4月16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何振云审判员:王小兵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