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卫兵与杨亚辉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1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卫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亚辉,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贺卫兵与杨亚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亚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贺卫兵归还借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卫兵以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杨亚辉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3年4月16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何振云审判员:王小兵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