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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勤科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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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勤科,男,汉族,系宝鸡市陈仓区底店东方红砂石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院。负责人黄通华,任该处长。

本院在执行张勤科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张勤科支付工程款2405174元,支付违约金4810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421元,执行费3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勤科以上述债务已转移给第三方,且部分款项已实际履行,案件执行费由其承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3年2月1日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何振云审判员:王小兵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