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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执恢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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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