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力男与郭景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浑执备字第3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力男,男,1954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郭景东,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浑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力男与被执行人郭景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景东拘留15日,被执行人郭景东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2012)浑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刁晓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