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潘远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潘远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远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16号执行证书:被申请人潘远新归还申请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款项38205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书面告知我院:潘远新已将执行款项向我公司清偿完毕,请结案。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