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继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继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23号执行证书:被申请人王继霄归还申请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款项44142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书面告知我院:王继霄已将执行款项向我公司清偿完毕,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2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