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鹰,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雄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席庆波,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关立晶,男,满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立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珲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本金4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3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关立晶自2013年4月14日每月履行债务1000元,自本息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珲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崔日男执行员高振玉执行员李钟瑞
书记员: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