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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国邮政储蓄银行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澧执字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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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卢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澧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徐某、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2)澧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某、徐某、徐某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400.9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徐某、徐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支

代理书记员:毛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