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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澧县某促进小额贷款中心与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澧执字第3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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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澧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2)澧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0元、至2012年7月26日止的利息53703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2)澧执字第3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的一宗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9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一宗房地产,其中101号商业用房面积162.81㎡、102号商业用房面积70.24㎡、202号住宅房屋面积184.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诗卫审判员:李世支审判员:蔡军

代理书记员:毛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