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3年8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韩振华与被执行人洮北区青山镇人民政府、吉林省科尔沁精品牧业发展区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做出的(2013)白执字第24号罚款决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罚款决定书中最后一段中书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笔误,应补正为书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不服(2013)白执字第24号罚款决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次日起三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崔立权审判员:周东新代理审判员:葛浩
书记员:余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