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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承执行裁定书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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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承。被执行人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杨岔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军战,该校校长。

韩承与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返还韩承学费8100元及医疗备用金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韩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支付学费8100元、医疗备用金3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并加倍支付自2013年7月16日起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债务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承学费8100元、医疗备用金3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8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天海信息工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银行存款84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文春

书记员:万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