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玉平,个体工商户。被告雷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玉平与被告雷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黎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雷宏的银行存款32万元。二、若冻结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雷宏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尚俊松
书记员:宋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