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立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闫宝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立民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177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民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0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177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