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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雪原与被执行人刘蛟龙 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隆执字第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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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雪原,住承德市梁平县。被执行人刘蛟龙,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李雪原与被执行人刘蛟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雪原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蛟龙履行给付0.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