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1)永中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滩市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欧阳明、冯雪海、唐东志、唐朝晖、唐新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冷水滩市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被执行人欧阳明、冯雪海、唐东志、唐朝晖、唐新春。

本院依照(2010)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执行欧阳明、冯雪海、唐东志、唐朝晖、唐新春所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南地段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冷)国用(2006)00039号国土使用权证及两处房屋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4382号、00094383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冷水滩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冷水滩市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该宗地欠购土地款77万元并用该宗土地向冷水滩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抵押贷款170万元。且冷水滩市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目前无力偿还以上债务,所以该宗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执行程序。待冷水滩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偿还以上债务后,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成大辉审判员:陈连明审判员:伍绍儒

书记员:封银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