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冷水滩市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被执行人欧阳明、冯雪海、唐东志、唐朝晖、唐新春。
本院依照(2010)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执行欧阳明、冯雪海、唐东志、唐朝晖、唐新春所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南地段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永(冷)国用(2006)00039号国土使用权证及两处房屋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4382号、00094383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冷水滩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冷水滩市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该宗地欠购土地款77万元并用该宗土地向冷水滩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抵押贷款170万元。且冷水滩市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公司目前无力偿还以上债务,所以该宗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执行程序。待冷水滩江海经济联合发展偿还以上债务后,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成大辉审判员:陈连明审判员:伍绍儒
书记员:封银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