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振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法定代表人闵建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文庙街** 法定代表人李树源,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振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振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8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因另案依法作出(2013)邛崃执保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于四川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临邛世家”中的八套房产,以上房产的权属正在诉讼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四川振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1800000元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武
书记员:寇元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