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胡述全。被执行人牟晏莹。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胡述全、牟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述全、牟晏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4663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胡述全、牟晏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5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沙马里体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