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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宋某某、值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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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永祥。被执行人宋朝晖。被执行人植良鸿。本院作出的(2011)邛崃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朝晖、植良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因被执行人宋朝晖、植良鸿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00000元予以确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2013)邛崃执字第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刘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