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永祥。被执行人宋朝晖。被执行人植良鸿。本院作出的(2011)邛崃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朝晖、植良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因被执行人宋朝晖、植良鸿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00000元予以确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2013)邛崃执字第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刘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