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根全。被执行人李桂平。被执行人卢桂兰。
申请执行人蔡根全与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蔡根全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3月外出打工,一直未在邛崃居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蔡根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蔡根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人蔡根全尚未受偿的债权20967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有财产后即可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秦胜
书记员:王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