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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某某与李某某、芦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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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根全。被执行人李桂平。被执行人卢桂兰。

申请执行人蔡根全与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蔡根全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3月外出打工,一直未在邛崃居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蔡根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蔡根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人蔡根全尚未受偿的债权20967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桂平、卢桂兰有财产后即可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秦胜

书记员:王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