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博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承德市博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赵玉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