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定均。被执行人赵映。
申请执行人唐定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都江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唐定均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映因拖欠民工工资,现被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经济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世海审判员:刘忠明代理审判员:郭建
书记员:胡光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