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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某某与赵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都江执字第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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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定均。被执行人赵映。

申请执行人唐定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都江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唐定均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映因拖欠民工工资,现被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经济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世海审判员:刘忠明代理审判员:郭建

书记员:胡光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