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周。被执行人李长寿。
申请执行人刘周与李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都江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周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寿下落不明,无金钱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都江执字第5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世海审判员:刘忠明代理审判员:郭健
书记员:金维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