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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都江执字第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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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周。被执行人李长寿。

申请执行人刘周与李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都江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周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寿下落不明,无金钱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都江执字第5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世海审判员:刘忠明代理审判员:郭健

书记员:金维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