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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元玲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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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元玲。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定代表人:林述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田,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唐元玲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28号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6120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