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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海军与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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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中港西路。法定代表人:缪立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与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11644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树兵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