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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无锡宏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同青、周志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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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锡宏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创四路****。法定代表人:曾景宏,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同青。被执行人周志标。申请执行人无锡宏大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无锡宏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同青、周志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40000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同青、周志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苏同青、周志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树兵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