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祚林,男,汉族,地址: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0411。被执行人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阳区。负责人:沈旗卫。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祚林与被执行人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工资款合计36005.37元给原告,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交来案件款合计36445.37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应收取执行费44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将案件执行款合计36005.37元清退给申请人唐祚林。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款项已全部清退给申请人唐祚林,退款后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醒非审判员:钟盛审判员:朱廷科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