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郧县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元生,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立监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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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郧县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元生,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立监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