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百色XX公司职工,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路XX小区****房。被执行人百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住地百色市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叶XX与百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XX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XX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建华审判员:郭耀坤审判员:覃绍泽
书记员:龚志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