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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右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

(2013)右执字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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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百色XX公司职工,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路XX小区****房。被执行人百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住地百色市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叶XX与百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XX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XX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建华审判员:郭耀坤审判员:覃绍泽

书记员:龚志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