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殷都区芳林街。被执行人郭菊娥,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菊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菊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菊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王立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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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殷都区芳林街。被执行人郭菊娥,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菊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菊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菊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