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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新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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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新亚,女,汉族,1980年6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新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亚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睿恒·书香雅居-6-1-1003、-6-1-1004,合同备案号码ba86a78b9777aad0、cbeab5cee9d87c1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王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