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被执行人姚文群。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姚文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姚文群偿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共计176491.29元及从201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姚文群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30900.59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邓焕云执行员杨浩执行员彭雪东
书记员: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