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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李天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青羊执字第12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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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负责人高新华,行长。被执行人李天坤。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李天坤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4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4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景明光执行员罗光兴执行员伍春华

书记员:刘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