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天顺与被告叶礼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天顺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礼浓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有多个案子正在执行,其他财产该院正在处理中,待被执行人叶礼浓财产处置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叶礼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天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叶礼浓应向申请执行人代天顺归还借款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6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15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