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善余与被告闻彬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的(2011)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善余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闻彬江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闻彬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善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闻彬江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闻彬江尚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善余人民币8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0元、执行费53元,由被执行人闻彬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甬奉执民字第15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王超文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