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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照明与天台县街头镇下金村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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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照明。被执行人天台县村委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中明。

本院在执行许照明与天台县街头镇下金村村委会(2013)台天执民字第118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民初字第1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