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居县中心菜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菜场),住所地仙居县城关镇前路**。法定代表人:吴明祥。被告:吕建斌,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洞桥村,身份证号332624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心菜场与被告吕建斌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心菜场于2013年1月14日以与被告吕建斌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心菜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县中心菜场综合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心菜场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爱菊
代理书记员:吕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