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峰。被告:邯郸市今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空中花园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黄毅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龙科。被告:河北四四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街**院**iv> 法定代表人:任铁牛,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毅清。被告:满志刚。被告:贾社英。被告:贾丽娟。委托代理人:李飞,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峰与被告邯郸市今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河北四四花广告有限公司、黄毅清、满志刚、贾社英、贾丽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峰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刘建峰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审判员:宋霄燕人民陪审员:孙庆培
书记员:葛扬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