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友正,农民。被告:崔广亮。被告:陈彩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友正与被告崔广亮、陈彩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友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友正负担。
审判员:李增光
代书记员:林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