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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华杰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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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华杰。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

王华杰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华杰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杰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1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