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富裕,农民。被执行人:鲍斯葵,农民。
陈富裕与鲍斯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鲍斯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富裕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鲍斯葵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富裕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1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