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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与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4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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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励伟聪,该××经理。被执行人: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成志,该××执行董事。

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与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4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