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励伟聪,该××经理。被执行人: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成志,该××执行董事。
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与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三元制衣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双盛针织制衣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4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