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象山人和电脑印花制版厂,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邱国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象山松泰印花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负责人:赵全志,该厂厂长。
象山人和电脑印花制版厂与象山松泰印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松泰印花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人和电脑印花制版厂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松泰印花厂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2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