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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象山人和电脑印花制版厂与象山松泰印花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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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人和电脑印花制版厂,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邱国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象山松泰印花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负责人:赵全志,该厂厂长。

象山人和电脑印花制版厂与象山松泰印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1)甬象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松泰印花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人和电脑印花制版厂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松泰印花厂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2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