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树昆。申请执行人高俊峰。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职务董事长。
本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3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长宏
书记员:代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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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树昆。申请执行人高俊峰。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职务董事长。
本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3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长宏
书记员:代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