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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树昆、高俊峰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中执字第9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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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树昆。申请执行人高俊峰。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职务董事长。

本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3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长宏

书记员:代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