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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艳军与杨春光、季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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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艳军被执行人杨春光被执行人季岩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山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光所有的坐落在山阳区山阳路5555号中华新天地(御龙苑)12号的房屋,现因该房屋已由竞买人蔡滨涛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光在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5555号中华新天地(御龙苑)12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