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艳军被执行人杨春光被执行人季岩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山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光所有的坐落在山阳区山阳路5555号中华新天地(御龙苑)12号的房屋,现因该房屋已由竞买人蔡滨涛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光在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5555号中华新天地(御龙苑)12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